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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公告

华微电子独立董事关于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16/10/8 | 来自:董事会秘书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2、3 号》(以下简称“《股权激励备忘录 1-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相关事项发表书面确认和独立意见如下

600360_20160901_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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